員工旅遊要不要算員工的所得?

更新:2026-10-05 對照官方原文:2026-10-05

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的國內、外旅遊,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。但用現金定額補貼,或只招待特定員工的部分,要算那位員工的所得。

判斷的關鍵只有兩個

  • 是不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?是,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。
  • 是不是發現金定額補貼,或只招待特定員工(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、業績標準)?是,那一部分要算該員工的所得。

公司有成立福委會、也有依規定提撥福利金

  • 員工旅遊的費用,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;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的部分,公司可以用其他費用科目列帳。
  • 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特定員工的部分:屬於該員工的「其他所得」,由福委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。
  • 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、確實由公司負擔的那一部分:屬於公司對員工的補助,要併入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。

公司沒有成立福委會

  • 員工旅遊的費用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;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定限度的部分,可以用其他費用科目列帳。
  • 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的,一樣免視為員工的所得。
  • 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特定員工的部分:屬於公司對員工的補助,要併入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。

財政部原文

「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、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,免視為員工之所得。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(如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、業績標準……)旅遊部分,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,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。」

——財政部 83 年 9 月 7 日台財稅第 831608021 號函

跟勞動部那一條規定放在一起看

勞動部要求福委會的旅遊補助「以團體為準,不得個別補助」;財政部則說「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」的旅遊免視為員工所得。兩邊的方向一致:辦成全體都能報名的團體活動,在兩邊都站得住。

實際的列帳與申報請跟公司財會或會計師確認,本文只整理函釋的內容。

這一篇依據的官方文件

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;本文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,個案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國稅局。

發現內容跟官方說法對不上?跟我們說,查證後更正。怎麼整理的見資料來源與編輯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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